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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資料開放應用和政府資訊公開有何不同?

政府於民國94年頒定「政府資訊公開法」,明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、措施及其它有關之政府資訊,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,期透過施政之公開與透明,保障人民「知」的「權利」;然而,近年各國逐漸推動資料開放,將政府資料以資料集(dataset)為基本單位,提供開放格式、便於再利用的原始資料(raw data),讓民眾在不受到限制的情形下,進行編輯、分析、公開傳輸或為其他利用方式,滿足民眾「用」的「權益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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